(原标题:关于对马言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言琨:
经查,你在渤海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有关期货交易品种、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向建议的行为,且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合规展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