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王靖宇、李维波、王曼:
经查,你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部分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列报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靖宇,总经理李维波、财务总监王曼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