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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潘允敬、邓春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潘允敬、邓春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潘允敬、邓春成:

经查,厦门海合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合达或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期间财务内部控制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2023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情形,导致2023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潘允敬作为海合达董事长、总经理,邓春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公众公司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和《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合达、潘允敬、邓春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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