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阴米利都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阴米利都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单位管理的私募基金多次发生异常交易,你单位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