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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东信科创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0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西东信科创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0号)

广西东信科创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合伙企业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截至检查日,你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均已离职,2个岗位处于空缺状态,其中,合规风控负责人离职时间超过6个月。

二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截至检查日,你合伙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向4家公司提供财务及人力模块的支撑服务,并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收取服务费用。

三是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更新相关登记信息。截至检查日,你公司的实控人、出资人、注册地、名称等工商登记信息及实际在职员工均已变更,你公司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更新相关登记信息。

上述情形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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