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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敏、周丕平、古力、刘均、罗圆圆、向勇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敏、周丕平、古力、刘均、罗圆圆、向勇志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敏、周丕平、古力、刘均、罗圆圆、向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宜宾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新希望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一)风险评估

未恰当了解和记录投资与融资循环内部控制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未按审计策略及方案执行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相关控制测试,也未对审计方案调整予以说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一是关于子公司股权处置或有价款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对所处置子公司股东会决议、临时管理机构履职审计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对新希望管理层访谈程序不到位。四是未对存在矛盾的相关证据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

一是审计底稿未留存重要证据。二是审计记录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宜宾纸业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

(一)风险评估

一是未结合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二是未按计划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一是未对贸易业务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未就贸易业务会计核算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及执行是否存在缺陷、公司是否已完成内部整改追责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执行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识别和披露相关的控制测试。三是对部分控制点未以全年样本为基础执行抽样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一是收入审计程序不到位。相关细节测试涉及收入金额占比偏低,对贸易业务比较财务数据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就贸易业务形成管理层访谈的书面记录,底稿中记录的审计证据实际未获取。二是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存货细节测试涉及金额占比偏低,存货监盘有瑕疵,未按底稿载明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对不同样本的差异原因未获取必要审计证据。三是关联方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公司盖章确认的关联方及交易声明,对关联方采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四是函证程序不到位。未对相关应收账款执行函证,对部分未回函证未调查原因、未采取应对措施或替代测试不到位,获取的个别银行回函晚于审计报告日且未在底稿中记录等。五是部分科目细节测试无证据支撑。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2019年)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

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过程未留痕或留痕不全。三是审计底稿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李敏、周丕平、古力作为新希望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刘均、罗圆圆、向勇志作为宜宾纸业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上述人员分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所及相关人员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现要求你们于2025年1月20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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