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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7日,你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称计划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2024年12月19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公司在回购期限内累计回购股份273.59万股,回购金额263.76万元。公司回购金额显著低于2,000万元的回购总额下限,仅占公司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13.19%。
上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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