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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董来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董来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来山: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合同管理不规范。部分合同存在审批程序不完备、合同形式不完备、签署流程不规范等问题。

2.采购管理不规范。采购审批缺少采购计划审批表、书面询价记录、供应商盖章的报价单等材料。

3.签收单管理不规范。部分签收单上客户未填写签收日期;部分签收单发货日期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董来山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董来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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