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经查,你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合规风控人员岗位职责划分不清晰、合格投资者认证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分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