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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佘丽娜、邓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佘丽娜、邓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佘丽娜、邓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永悦)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ST永悦2022年与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你们在对该业务进行检查时,关注到ST永悦全额预付设备款但南京协胜于12月份退回部分款项、南京协胜未按合同约定发货等异常情况。对此,你们执行了函证、询问管理层等程序,但未充分评估大额预付款的业务实质、未关注是否存在舞弊风险,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大额预付款的期后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在审计工作中将预付南京协胜的期末余额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但未对大额预付款期后长期未到货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查。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佘丽娜、邓伟作为永悦科技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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