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赵辉、方光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辉、方光泉: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10月至12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40,660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6%,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股份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金圆股份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相关情况,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赵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辉、方光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另,2024年4月,因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我局已对金圆股份、金圆控股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作为主要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