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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木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木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木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填报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二、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募集、投资决策等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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