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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章磊、孙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章磊、孙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章磊、孙琼:
经查,你们在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汇会审〔2023〕3926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不到位
一是未对部分合同约定的交货条款与实际执行不一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二是未取得个别客户货物交付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访谈相关人员。三是未按复核意见要求取得相应的送货单等审计证据。四是未取得公司原始出库单作为收入确认的原始依据。五是对部分合同明确约定的验收条款,未获取客户出具的验收单。六是未对函证过程中存在的发函收件人与回函寄件人不同等异常事项保持职业怀疑。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第九条及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2020)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贸易业务审计不到位
一是未向公司了解贸易业务实质,未对入库单编制人员、审核人员与内控制度不符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二是未获取产成品验收单、入库信息报告等审计证据。三是未关注部分单据日期存在矛盾的情形,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章磊、孙琼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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