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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朱丽洁、李楠、柳梦婷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朱丽洁、李楠、柳梦婷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朱丽洁、李楠、柳梦婷:
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为部分投资者提供变相融资服务,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违反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未识别客户的交易目的,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违反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未使用交易所专用对冲账户进行对冲交易,违反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是干预控股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独立性运作。
上述问题反映出浙商证券合规内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朱丽洁作为业务部门负责人、李楠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柳梦婷作为参与人员,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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