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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鲁峰、万孝雄、 镇千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鲁峰、万孝雄、 镇千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鲁峰、万孝雄、镇千金:

经查,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基软件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合同变更未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2月21日,榕基软件子公司福建榕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基工程)与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天和建设承建“福建榕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研发大楼项目),合同暂定金额15,116.98万元。2019年2月榕基工程与天和建设重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由15,116.98万元变更为9,968.39万元。榕基软件未就该合同变更事项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榕基软件上述情况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鲁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万孝雄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鲁峰、万孝雄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截至2022年3月底,榕基工程上述研发大楼项目已获得当地政府的排水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质量验收,并于2022年4月2日取得当地政府竣工验收备案,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但榕基工程延迟至2022年8月31日才将该研发大楼结转固定资产,并在2022年9月开始计提折旧费用,导致榕基工程2022年少计提折旧费用。榕基工程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九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导致榕基软件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不准确。

榕基软件的上述情况违反了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鲁峰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镇千金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鲁峰、镇千金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榕基软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鲁峰、万孝雄、镇千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现要求你们于2025年1月16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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