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会议活动中存在未对合作方资质和会议资料进行充分审核、未对活动过程实施有效管控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