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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黔南州扶贫开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黔南州扶贫开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黔南州扶贫开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无全职员工,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员工人数不一致。

二、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股东信息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的信息不一致。

三、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档案缺失。

四、基金产品账户不独立。

五、未按要求披露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对上述各项问题全面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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