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内部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独立性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所执行的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信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矿机)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开展了检查。经查,你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对总分所业务进行一体化管理。部分项目由分所自行承接、复核并出具相关报告,未通过事务所业务系统进行管理,总所无法对分所执业各环节进行有效管控。二是未对总分所财务进行一体化管理。分所银行账户及部分收入未经总所统一管理。三是未由总所统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四是未建立和运行工时管理系统。五是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支持事务所独立性管理、监控等活动。
上述行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财会〔2022〕12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项目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时间晚于实际执业时间;部分项目业务接受与保持的风险管理不到位;部分项目审计人员配备不足。二是未针对高风险项目设计并执行相应的质控复核程序;部分项目存在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部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流于形式。三是监控和整改制度不完善,未规定项目质量检查抽取方式和检查流程;监控和整改程序执行不到位,业务质量检查流于形式,未跟进整改落实情况;检查覆盖范围不符合准则规定的检查周期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未按规定轮换,部分人员在担任年审项目合伙人后立即担任该项目质控复核人员。二是未有效执行投资申报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个别员工及其近亲属买卖其执业项目股票的情况。三是部分IPO项目存在或有收费条款。四是年度独立性声明签署范围不恰当,未包括除注册会计师以外的其他审计执业人员及质控复核人员;员工培训、考核未设置独立性相关内容或指标。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四、领信股份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控复核人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二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日期早于与前任会计师沟通日期。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年1月5日修订)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1.重大错报风险识别方面。一是未识别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二是未将公司相关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评价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三是未将软件开发收入识别为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2.重要性水平方面。一是未基于集团审计目的确定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二是重要性水平工作底稿与审计计划工作底稿中对重要性水平的确认不一致,且均未对重要性水平选取基准、经验百分比进行分析说明。
3.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方面。一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调查问卷均未见被询问人、询问人签字。二是了解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底稿中记录的个别事项与领信股份所在行业明显不匹配。三是在领信股份存在以前年度虚增收入的情况下,未充分识别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重大错报风险,执行的整体层面内部控制工作审计结论为“未见异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在未对货币资金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循环执行控制测试程序的情况下,得出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货币资金方面。一是未对个别子公司期末库存现金执行监盘程序。二是未对公司及个别子公司执行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方面。一是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未考虑客户整体信用风险特征,导致针对同一客户存在不同计提比率。二是底稿中测算出的历史违约损失率与公司实际执行的违约损失率差异较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往来款项函证方面。一是未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往来款项被函证单位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对。二是未关注函证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部分询证函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或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长期股权投资方面。一是公司对某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项目组未对减值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也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列报和披露认定执行审计程序。二是未获取个别联营企业2022年度财务报表,也未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无形资产方面。一是公司聘请第三方对主要非专利技术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未对评估机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评估假设、评估方法和关键参数等进行分析复核,也未见与第三方的沟通记录。二是对境外子公司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6.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方面。一是针对公司收入舞弊风险,未对公司已完工验收软件项目交付包进行盘点,未抽取查看相关交付包放入测试环境是否达到正常运行状态。二是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公司及子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对比分析程序。三是未对公司研发成本、应付职工薪酬分配执行审计程序,未对外包项目验收后是否进行后续开发投入进行核查。四是客户及供应商走访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期间费用方面。未对领信股份研发费用及子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异常波动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与治理层的沟通函流于形式,未见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声明、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2022年1月5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华脉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1.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全面了解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业务层面信息系统控制。二是了解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底稿编制人及复核人未签字。
2.未设计和实施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做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1.未见了解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部分访谈记录。
2.个别循环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证据不完整。
3.个别循环未识别控制执行偏差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应收票据方面。底稿中未见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已质押票据、银行退回票据并检查相应审批文件和合同等资料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存货、固定资产方面。一是未对库存商品、原材料执行账实核对程序。二是未对发出商品执行细节测试。三是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核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往来款项方面。一是未对回函用印异常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回函及回函不符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对应收账款外币折算进行核查验证。三是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未对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四是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核对表中分类应收账款余额与应收账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审定表相应类别余额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4.营业收入方面。一是营业收入细节测试未执行从合同到明细账的核查。二是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外币折算进行核查验证。三是未抽取记账凭证、报关单等核查收入跨期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未见编制关键审计事项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山东矿机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1.总体审计策略设计及执行不到位。一是总体审计策略底稿中未考虑被审计单位业务特征、报告目标、影响业务重要因素、时间安排等信息。二是未对山东矿机及部分子公司是否属于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分析判断。
2.未编制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底稿,其他底稿中也未见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应对程序。
3.个别循环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证据不完整。
4.未对部分控制测试中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1.货币资金方面。一是未识别货币资金核算范围存在的异常情形。二是大额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往来款项方面。一是未对函证地址异常、回函不符、回函无印章等函证异常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二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三是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检查原始凭证等支持性资料。四是其他应付款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应收票据监盘表记录的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存货方面。一是未向第三方函证存货状况。二是针对回函不符、回函未盖章及未回函等情形的替代测试未获取外部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方面。一是底稿中未见监盘照片,未见核查固定资产状况的相关记录。二是个别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未获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的证据资料。三是未关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时点存在异常情形。四是对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方面。一是未核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基础的充分性。二是对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存在的差异未予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营业收入方面。一是收入确认双向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对测试样本偏差予以充分关注。三是未说明截止测试抽样总体选定的原因,也未执行从发货单检查至记账凭证的核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7.期间费用方面。一是销售费用截止测试中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且未对异常情形进行分析说明。二是未针对记入研发的人工成本执行审计程序。三是未充分关注记入研发费用的折旧费大幅增长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存在的其他问题
部分底稿归档不规范、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七、德福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二是部分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承诺函。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执行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应对程序,未编制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底稿。二是对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具体情况的理由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了解内部控制与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一是个别循环未充分识别控制执行偏差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存在穿行测试实际检查证据类型与底稿记录不一致、未就部分关键控制节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三是个别循环控制测试样本抽样单元设计不合理。四是控制测试审计底稿记录存在前后记录不一致、测试结论为空白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实质性程序执行存在的问题
1.货币资金方面。一是资金流水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样本设计和抽样方法不合理。二是未执行银行日记账与银行流水发生额双向核查程序。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大额保证金未执行函证程序,未验证电子回函的可靠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存货方面。一是风险评估阶段将存货相关认定划分为高风险领域情况下,未充分论证监盘方法的有效性。二是监盘过程中未关注存货状态。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回函地址、回函无印章的异常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向第三方函证发出商品时未函证存货状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3.往来款项方面。一是对函证中的异常情况和回函不符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应付账款替代测试表中部分样本未检查入库单、采购发票且未说明原因。三是细节测试抽样方法不恰当,个别核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是期后测试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对部分应付账款入账时间等异常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五是未对同一性质的应付款项列示于不同科目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4.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方面。一是盘点和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且未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作出判断,未执行减值测试程序,未编制减值测试底稿。二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权属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针对个别在建工程启用日期早于竣工验收日期、个别无形资产延迟入账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识别在建工程核算错误及内控缺陷。五是土地使用权初始入账时点及金额不准确,摊销计提不及时。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银行借款方面。未执行企业信用报告核对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应付票据方面。一是未对信用证、保理余额调整事项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是未执行应付票据与相关资料及项目的核对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应付职工薪酬方面。一是未关注12月份工资计提与期后发放金额差异。二是未对合并报表重要组成部分的12月份工资余额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期后检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应交税费方面。一是个别重要组成部分未获取并检查增值税等税费的纳税申报表,未执行测算程序。二是房产税测算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营业收入与成本方面。一是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对完整性认定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是细节测试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且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审计证据未核验其可靠性。四是未识别内部调拨收入跨期。五是未按照具体审计计划执行生产成本与销售成本倒轧测试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0.期间费用方面。一是个别重要组成部分的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未执行分析程序。二是未识别管理费用审计证据中的跨期迹象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研发费用细节测试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科目底稿记录存在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1.其他收益方面。未识别增值税加计抵减入账时点异常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未针对会计估计、关联方披露、持续经营、对法律法规的考虑执行专门的审计程序,未单独编制相关底稿。二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未记录审计结论、多处笔误、调整分录缺少支持资料等瑕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下同)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