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仲小平、崔晓华: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集团)股份回购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所在为丰山集团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未制定核查验证计划,未能按照规定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未有效执行复核程序,未见复核工作记录;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仲小平、崔晓华作为签字律师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仲小平、崔晓华两位签字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