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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差旅天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吉林省差旅天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吉林省差旅天下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云松: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业务系统数据不可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无法保证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你公司差旅代理服务收入的准确性高度依赖差旅服务平台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检查发现你公司部分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不一致,部分业务系统数据不可靠。一是根据你公司提供给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差旅服平台系统业务数据,2023年公司对海南润驰的票务服务费收入2016.12万元,但你公司财务账套未记录上述收入。二是检查组在你公司现场演示业务系统使用过程中和你公司提供给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数据中随机抽取部分客票数据,经查询海南航空机票验真网站、南方航空客票验证网站,未查到部分客票信息。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二、部分软件开发业务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一是你公司与长春宏光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金友信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采购业务合同383万元、218万元,分别确认收入288.68万元、205.66万元,你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软件开发业务开发过程、交付记录等支持性证据。二是湖北鸿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既是你公司客户又是供应商,你公司与其分别签署210.7万元且项目名称相同的采购、销售合同。其中,你公司销售合同后附的验收单为收到湖北鸿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服务。你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业务开发过程、交付记录等支持性证据。三是长春市智慧新城科技有限公司人力服务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的验收单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你公司将75.47万元收入确认在2023年1月。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第五条相关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三、代理票务业务相关客户运维、委托结算、受托支付会计处理不规范你公司与长春市思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思霖)、吉林省泽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泽朝)签署客户运维、委托结算相关销售框架协议,与吉林省浩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浩杰)、吉林省田泽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田泽)签署客户运维、受托支付相关采购框架协议。2023年12月末,你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累计发生2.88亿元资金往来。经抽查,一是你公司收到长春思霖、吉林泽朝的部分款项直接冲减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东风华神汽车有限公司车身公司的(简称东风华神)应收账款,你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结算依据、清款依据、清款记录。二是2023年,你公司确认东风华神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后,将应收账款转至“应收账款-散客”明细项目,之后将其分散至700多家小公司应收账款,你公司收到长春思霖、吉林泽朝部分款项后,冲减上述700多家小公司应收账款,你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结算依据、清款依据、清款记录。三是你公司向吉林浩杰、吉林田泽支付部分款项,同时冲减应付账款余额,借记应付账款-外购平台(正数),之后借记应付账款-外购平台(负数),并贷记应付账款-中国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安途金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你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结算依据、清款依据、清款记录。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第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四、2023年年报披露的货币资金不准确你公司银行账户余额表、所有账户银行流水2023年期末余额与2023年年报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约28.6万元差异。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五、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你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24年9月3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发生变更,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董事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至今仍未披露变更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二是公司没有公章管理制度,部分签署时间相近的合同的公司公章代码不一致,内部控制管理不规范。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云松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张云松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控管理,规范财务处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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