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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锦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号

(原标题:关于对黄锦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号)

黄锦武:

经查,你在辽宁弘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就通过视频号向公众发布关于证券市场分析、走势、评论的短视频;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和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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