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辽宁巅峰国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7号)
辽宁巅峰国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中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自2021年12月起法定代表人、合规负责人、名称、股东、办公地址等登记备案事项陆续发生变更,均未按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变更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