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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盘锦银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8号

(原标题:关于对盘锦银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8号)

盘锦银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自2022年5月起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自2024年1月起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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