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内部控制不健全。部分营业部为投顾人员开通了柜台系统相关权限;部分营业部出纳从事营销活动。二是员工行为管控不严。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监测管理不到位,未将员工全部手机号纳入监控范围。个别营业部负责人免职备案不及时。三是客户管理不到位。对投资者账户异常预警的核查不到位,部分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未核查。四是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部分客户缺少身份证有效期、风险测评结果等重要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整改措施,加强合规风险管控,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