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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士宝、谢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士宝、谢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士宝、谢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大华审字2020008534号)进行了核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未关注毛利率异常的项目。你们仅以收入规模为标准识别重要项目,未关注到报告期内,新增收入较低、占比较小,但利润影响较大的异常项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2.仅关注新增收入规模,未以重要性水平为标准,关注可能对重大科目产生影响的因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一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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