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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蒋文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蒋文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蒋文妹: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作为浙江威星电子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电子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28日期间,累计买入威星电子股票17.53万股,合计成交金额68.39万元,2024年1月30日卖出威星电子股票140万股,成交金额490万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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