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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

(原标题: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3号

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及披露程序。你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发现奥普特存在超募投计划发放员工薪酬的情况,也未按要求督促奥普特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二是未纠正奥普特使用其他募集专户发放薪酬问题。你公司未能持续关注奥普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情况,未及时发现奥普特使用营销中心募投资金向其他项目支付员工薪酬的问题,在发现该问题后也未要求奥普特及时整改。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70号,下同)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全面检查公司保荐业务制度体系建立、保荐代表人持续培训制度执行和相关问题的规范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督促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执业质量。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18日

抄送:证监会机构司、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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