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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惠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李惠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惠芳:

经查,我局发现湖南爱赢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及时;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证券从业人员以长沙分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名义展业;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自媒体展业管理不到位,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通过视频号向公众发布关于证券市场分析、走势、评论的短视频,且未保持应有的客观、谨慎、专业态度;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管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你作为长沙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强化内部控制,督促长沙分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于长沙分公司整改期满后向我局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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