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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冯宇霞、周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冯宇霞、周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8号

冯宇霞、周志文:

经查,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2月26日期间,因H股上市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你们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累计减少8.16%。你们作为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2年5月27日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16%时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务必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交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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