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涉挪用基金资产等四宗罪,河北某私募被中基协撤销管理人资格!)
【来源:机构之家】
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了河北建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的细节。这次被披露处罚的对象是河北建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邦”)。近日,中基协披露了具体的处罚决定书。
根据披露的处分决定书细节,机构之家梳理了该股权私募基金在经营过程中的多处违规事项。
一宗罪:未备案基金产品
“日照建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建泰”)是河北建邦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于2018年9月成立,成立之后开始对外募集资金并对外投资,但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在协会备案产品。
二宗罪: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河北建邦通过“日照建泰”向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基金业协会监管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机构方面,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方面,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三宗罪: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
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日照建泰”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按照年化11%或12%的利率支付固定收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宗罪:挪用基金财产
“日照建泰”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为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但“日照建泰”于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向罗凤燕个人账户净转出662.17万元,罗凤燕将前述资金用于河北建邦公司经营、个人消费、购买股票等事项;“建诚(镇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镇江建诚”)是河北建邦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镇江建诚”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为股权投资,但“镇江建诚”于2021年7月至10月向“日照建泰”转款358.4万元,上述变更资金用途未经投资者同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处分决定: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中基协做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河北建邦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
同日,基金业协会对河北建邦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罗凤燕进行的处罚公示。据公开资料显示,罗凤燕,女,1966年5月出生,河北建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协会决定做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罗凤燕基金从业资格。
2022年曾被责令整改
机构之家经过查询证监会网站发现,2022年12月证监会曾对河北建邦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显示,一是,对河北建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二是,对河北建邦基金董事长罗凤燕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罚款。
监管趋严,私募基金加速优化劣汰
根据中基协备案信息显示,河北建邦是一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5000万元。系统显示,注销已清算的产品一只,注销时未在系统提交清算的产品七只,其中当然还有部分产品是纪律处分书中提到的未备案产品。
目前该公司处于注销状态,注销原因是被基金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各类型基金存续情况
近年来,基金业协会不断加强监管,加强了对违规私募机构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速的私募行业内出清。经过中基协披露数据统计发现,自2023年1月至今,各类型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减少562家,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减少138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人减少375家,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减少49家,严监管信号持续增强的同时,对违规私募的监管处罚力度也在进一步加强。(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