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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宋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宋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超华: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2015年1月至5月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以及接受他人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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