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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林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林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林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天衡所接受委托,对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2〕00380号)。你作为南钢股份项目组成员,在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买卖南钢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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