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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军、曹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军、曹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军、曹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阴市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银行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个别银行存款函证未回函,你们未再次发函,未记录不再次发函的理由,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二是部分银行回函金额与发函金额存在不符,你们未对回函不符事项进一步核实。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部分子公司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充分

一是公司部分子公司2022年确认相关管理费收入,你们仅获取了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作为审计证据。二是个别子公司2022年确认相关商品收入,你们未获取相关支持性文件。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三、部分审计调整缺乏依据

你们将部分子公司2022年末在建工程账目余额结转至存货,但未见相关调整依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军、曹雯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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