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兴业证券未及时核发绩效遭员工索偿上百万,法院最终判决其支付32万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区欧
金融界9月22日消息 近日,兴业证券公司因递延工资、未休假工资等问题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上半年,兴业证券员工的平均薪酬大幅缩水,是响应金融业“限薪令”还是经营不善所致?
根据半年报,截至2022年6月末,兴业证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49.46亿元,同比下降51.27%;归母净利润为13.74亿元,同比下降43.68%。
除了业绩下滑,兴业证券员工上半年平均薪酬也大幅缩水。按照“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应付职工薪酬期初余额”除以员工人数这一公式进行估算,截至2022年6月末,兴业证券员工的平均薪酬为16.3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5.15%。
两家分公司混同用工
兴业证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结果如何?
据一审法院查明,庄某于2012年7月4日入职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处工作,并与兴业证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订立了一份期限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3年1月3日止。
在第一份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庄某与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订立一份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9年3月27日,庄某与兴业证券广州分公司订立一份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份劳动合同加盖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公章,以及有兴业证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陈武钦的签名和庄某的签名。
2020年2月15日,庄某以公司存在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生育津贴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为由提出于即日辞职,并通过快递形式向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兴业证券广州分公司同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关于庄某与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兴业证券广州分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庄某与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在2012年7月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连续订立了2份劳动合同,其后,庄某于2019年3月27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亦加盖了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公章。结合庄某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事实,法院认定,庄某与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在2012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自2018年6月1日起,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兴业证券广州分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两家公司与庄某之间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二者对该混同用工期间的庄某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欠付6万元股票质押业务提成倒偿15万元
此案最大焦点在于诉争期间庄某的风险金或递延金、业务提成和股票质押业务提成、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认定问题。据悉,庄某在一审诉讼中提出,要求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支付克扣工资111542.74元、业务提成61934.27元、股票质押936634.88元、补偿金385600元、休假工资22160.92元。经计算,兴业证券两家公司应向其支付金额共计151.79万元。
不过,一审法院认为,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兴业证券广州分公司按照约定提取风险金及递延金、绩效奖励发放等并不属于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形,但二者应按照约定或《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绩效奖励递延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核发庄某被提取的风险金、递延金、绩效奖励。
关于风险金或递延金支付问题,一审法院决定,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庄某2012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风险金或递延金69773.55元。此外,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应一次性共同支付2.65万元递延金。
对于上述判决,庄某认为一审法院计算有误,遂再度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对庄某2012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的风险金或递延金核算无误,法院予以确认。工资条上载明2018年9月的递延金为3620.09元,故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递延金共计26332.99万元,一审法院对2018年6月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的递延金核算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至于经济补偿金部分,鉴于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兴业证券广州分公司确实存在欠付庄某6万元股票质押业务提成的情形,故此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决定,以庄某月均工资19461元为标准,经济补偿金应为15.57万元(19461元/月×8个月)。
关于2019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庄某申请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6日休2019年的年休假,但其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未休假或者申请销假,故二审法院认定,庄某已实际休假。按照国务院相关管理办法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顺延2日,因此,庄某实际休假为4天。庄某上诉请求1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采纳。经核算,庄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789.5元。
不过,关于庄某要求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兴业证券广州分公司共同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8.56万元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庄某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庄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法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兴业证券广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部分处理不当,二审法院予以部分改判。
最终,法院决定,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5795、36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五项;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支付庄某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期间的递延金26332.99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支付庄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789.5元、经济补偿金155688.03元;驳回庄某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兴业证券广东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共计支付金额为32.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