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业板IPO|重数传媒IPO被否时隔三年再闯关 同业竞争、业务独立性等被关注)
1月12日,资本邦了解到,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数传媒”)创业板IPO申请近日获深交所受理,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
图片来源:深交所官网
重数传媒以重庆地区为基础,面向全国,依托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广大用户提供跨平台、多终端视听内容及应用服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通过协议授权公司独家运营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IPTV集成播控服务业务(重庆市)、以计算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以手机等手持终端设备为接收终端的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自IPTV业务和网络广播电视台运营业务,同时也通过版权合作开展新媒体端的短视频内容运营业务;因此公司主营业务为以IPTV业务为主的新媒体运营业务。
2017年-2020年6月,重数传媒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38亿元、2.15亿元、2.69亿元、1.37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342.25万元、1.02亿元、1.17亿元、5898.19万元。
图片来源:重数传媒招股说明书
根据重数传媒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决议,公司计划向社会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5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发行时市场状况和询价情况予以确定。此次发行新股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包括5G与物联网智慧屏OMO建设项目、智能融合服务云平台建设项目、优质版权库建设项目。
图片来源:重数传媒招股说明书
值得关注的是,这不是重数传媒第一次闯关IPO,公司此前(2017年11月29日)闯关IPO被否,彼时公司的业务资格、同业竞争、毛利率等问题被关注。
具体看来,证监会关注到以下情况:
重数传媒不直接拥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经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独家授权,重数传媒拥有重庆IPTV分平台牌照和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牌照中有关经营性业务的运营权。报告期,重数传媒IPTV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基础业务,按照行业政策法规要求,基础业务主要由中央IPTV总平台提供的视听节目内容和公司采购或合作的视听节目内容等资源组成,IPTV节目内容经重庆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查后传输给电信运营商。重数传媒的直接客户为电信运营商而非IPTV终端用户,重庆电信是重数传媒的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50%。
鉴于此,证监会要求重数传媒代表说明:(1)资产是否完整、业务是否独立,是否拥有独立的市场运营能力;(2)是否对实际控制人构成重大依赖;(3)重数传媒如果无法获得重庆广播电视集团的授权或独家授权,是否能够保证业务延续。
根据重庆有线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重庆有线的业务类别包括电影、电视剧、娱乐等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从终端用户看,重数传媒IPTV业务与其实际控制人下属的重庆有线的有线电视业务的终端用户都是重庆区域的电视机终端用户;从提供的服务内容来看,均属于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并基于终端用户的需求开发增值服务。
对此,证监会要求重数传媒代表说明:(1)重庆有线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2)重庆有线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与IPTV内容集成运营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重数传媒的关联方是否已取得宽带业务资格;如果取得该资格,是否会对重数传媒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重数传媒广告运营业务包括传统广告和新媒体广告。证监会要求重数传媒代表说明:(1)如何定义和区分传统广告和新媒体广告,报告期两类广告业务的运营模式、收入及毛利率情况;(2)报告期重数传媒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除重数传媒)其他广告业务的运营方、运营模式及收入等情况;(3)重数传媒广告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其他广告业务的异同,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重数传媒2014年至2016年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2.02%、57.39%、61.97%。证监会要求重数传媒代表说明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证监会要求重数传媒代表说明收购IPTV集成播控平台生产存储部分资产入账后具体折旧年限及残值率,对照向实际控制人以未收购的IPTV播控平台资产7年折旧、3%残值率计算折旧支付播控费的合理性。
关于此次创业板IPO,重数传媒提出8点重大风险提示:
(一) 行业监管政策调整的风险
公司所属的广电新媒体行业发展受广电总局、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多个部门的严格监督和管理。国家监管部门对行业市场准入和经营等均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如行业监管政策发生调整,特别是关于市场准入或行业监管的政策放宽,将会出现更多的经营主体从事目前公司具有区域优势地位的业务,从而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 经营牌照授权变化的风险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的要求,IPTV、网络广播电视台、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经营许可只能颁发给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但允许和鼓励通过授权方式进行公司化运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已取得上述业务许可,并将其中的经营性业务排他性授权给公司,授权有效期至《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续期后,授权有效期延期至续期期限。同时,公司还以有偿、非独家的方式授权使用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新媒体电视(IPTV和互联网电视)、移动终端和互联网视频节目内容版权。以上授权如发生变更,公司相关业务的正常开展将受到影响,存在授权变化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风险。
(三) 业务经营牌照到期风险
公司经营的IPTV业务、网络广播电视台运营业务需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项下对以上业务的相关许可。目前公司通过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授权独家使用其持有的上述许可证。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持有的信息网络传播节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月18日。如到期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无法继续续期广电总局颁发的上述部分或全部许可证,则公司相关业务将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存在业务经营牌照到期风险。
(四)业务收入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IPTV业务收入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的IPTV业务收入分别为1.28亿元、2.05亿元、2.51亿元和1.30亿元,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3.05%、95.58%、93.46%和94.75%。其中,公司与重庆电信合作的IPTV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重庆电信的IPTV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8.52%、86.20%、85.52%和86.54%,该情况主要是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所致。IPTV业务收入逐年提高,发展势头良好,但是如果IPTV业务受到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的不利冲击,以及与重庆电信之间的合作出现不利变动,将直接影响公司整体的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公司存在业务收入来源较为集中的风险。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被认定为经营性文化企业转制企业。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及《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的规定,文化体制改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优惠期至2023年12月31日。如果上述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后未能延续,将会对公司的未来净利润情况产生影响。因此,公司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六)其他新媒体视听业务对IPTV业务终端用户的分流风险
从新媒体业务发展来看,除IPTV之外,还有互联网电视、商业视频网站等其他新媒体视听业务也是以视听节目为主要产品向终端客户进行分发。随着新媒体行业的不断发展,终端用户收看视听节目的方式方法越来越多样化,而客户总量以及单位客户在视听产品上花费的时间在一定期间内较为稳定,如果IPTV节目内容或公司经营的其他新媒体业务无法满足终端客户需求,那么存在终端客户从公司向其他新媒体视听业务分流的风险。
(七)电视传输媒介迭代风险
电视信号传输经历了从无线到有线,从模拟信号到数字信号的发展过程。目前公司IPTV业务传输的主要媒介为宽带互联网专网。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迭代,电视传输媒介可能会向5G无线网络等其他媒介转移。在新的传输媒介作用于IPTV现有传输方式的过程中,公司是否能够获得新的传输媒介相应的牌照许可存在不确定性。传输媒介之间的迭代竞争有可能会导致公司面临IPTV客户流失的风险。
(八)合作分成比例下降的风险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中的IPTV业务收入主要采用与电信运营商收入分成的方式进行运营。分成合同期限通常为1年或2年,部分含有到期顺延条款。未来随着终端用户数量的增长,以及渠道建设的逐步成熟,电信运营商可能会要求与公司就IPTV业务合作分成比例重新进行谈判。不排除在谈判中,电信运营商利用其下游传输通道优势要求公司降低分成比例。分成比例的下降将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导致公司经营存在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