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挂牌开通!股转修订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这5大变化需注意

来源:读懂新三板 作者:武亚玲 2017-06-19 20:39: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这份公告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后可以在线上挂牌了。

(原标题:线上挂牌开通!股转修订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这5大变化需注意)

6月19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公告,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份公告的最大特点就是,以后可以在线上挂牌了。

股转表示,本次修订是为适应股票挂牌业务电子化流程操作的需要,更好指导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挂牌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股票挂牌流程。

读懂新三板研究员看到,此次修改后,公司挂牌,一定要注意这5个变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你就能看到股转的文件。

一、本次修订,这5个要点你要注意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5点:

1、线下变线上,股票挂牌可实现电子化操作

挂牌过程由原来的线下操作调整为线上操作,通过股转BPM系统实现了挂牌流程的电子化,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以在线上自助操作。

其实早在去年12月12日,股转的BPM日常业务系统部分功能就已正式上线运行。

除了挂牌过程,同意挂牌函和缴费通知单也将由BPM系统向主办券商推送,无需到现场领取。今年4月25日,股转就下发通知,自5月1日起停止发放纸质版同意挂牌函和缴费通知单,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取得电子版同意挂牌函和缴费通知单,按需下载、打印,并按要求完成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和缴费工作即可。

还有证券代码,也将由BPM系统按照当日获得同意挂牌函的公司的受理编号顺序自动生成,并对证券简称进行自动校验。

2、挂牌前主办券商要核查实控人是否失联等重大事项

本次修订增加了股票挂牌前重大事项的核查环节,要求主办券商须对《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中列示的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是否存有未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摘牌等重大事项进行核查,未完成核查的不能挂牌。

3、完善信披通道,挂牌前公告可补发和撤销

除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公告和新增临时公告外,增加了补发公告和撤销公告。

补发公告适用于挂牌前对首次信息披露和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的补充披露;撤销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撤销。自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日起,已挂牌公司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及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均通过持续信息披露通道完成。

4、申请挂牌期间暂停和终止挂牌可以这么做

明确了暂停挂牌和终止挂牌的情形及操作手续。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后,在办理挂牌手续期间发生高管未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培训等情形时,对该公司股票做暂停挂牌处理;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可申请终止挂牌程序。

5、挂牌业务办理要抓紧,股转“限时”了

股转对股票挂牌操作各业务环节,提出办理时限要求。

首次信息披露应在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当日完成,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在取得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3个转让日内提交,第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在挂牌前一个转让日的15:00前上传,缴费发票在主办券商领取后10日内转交挂牌公司等。

同时,为了便于操作,股转整合了相关公告模板,将原来的《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公司挂牌同时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三个模板合并为一个模板,即《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二、新三板公司挂牌办理新流程,千万注意办理时限

1、股东开户,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完成股东证券账户的开立工作;

2、中国结算在线业务平台注册,取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放的U-KEY及用户手册,用于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业务;

3、向股转申请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

4、股转同意挂牌申请后,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完成缴费;

5、抓紧办理首次信息披露,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当日通过BPM系统进行首次信披,披露文件包括:

(1)公开转让说明书;(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法律意见书;(4)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5)公司章程;(6)主办券商推荐报告;(7)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8)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9)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0)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6、在BPM系统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取得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3个转让日内提交;

7、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8、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等证明文件的当日11时前办理股票挂牌,主办券商向股转提交股票挂牌手续,包括《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和《公开转让记录表》。股转审核完成并确认挂牌信息后,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查询到正式挂牌日期;

9、挂牌前一日进行第二次信息披露,披露文件包括《关于公司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等。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