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剑锋
目前管理层对IPO项目的审核,存在三大价值取向,这是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得的信息。该人士同时透露,除《公司法》和《证券法》两大法律之外,证券发行业务的五大办法和若干细则与指引将陆续出台,从而形成较完备的证券发行法律法规体系。
权威人士指出,IPO项目审核是否能够通过,首先要看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要求。公司不独立,除了会产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外,还可能创造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出现信息披露和业绩不真实的情况,现在一些IPO项目没有通过发审委审核,许多就是因为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
其次,持续的盈利能力。企业必须在同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管理之下,三年之内保持平稳发展,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与此同时,发行审核更看重企业今后的持续盈利能力,关注募集资金对提高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有没有帮助。管理层鼓励那些优质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发行上市。
最后,公司的发行上市或购并重组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保护必须有利。股改全流通解决了共同价格基准的问题,但没有完全解决大股东与公众股东利益冲突问题。企业既然要向社会公众融资,就必须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现在管理层鼓励整体上市,推动购并重组,设立不同的表决机制,给股东提供更多的投票渠道,也都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而在IPO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据介绍,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中国证监会已先后出台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这两大证券发行的纲领性文件,并发布了新修订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引入了发审委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核的特别程序。
而与此同时,《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也有望在近期出台,该办法将根据证券发行的经验教训和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进一步接轨的需要,综合以前所发布的一些通知与备忘录,对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较大的调整,并将涵盖A股与H股的同时发行问题。
另外,为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保荐制度,证监会正在考虑对现有办法进行修改,出台新的《保荐制度管理办法》。而在两大法律和五大管理办法之下,还将发布若干准则和指引,包括已出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将出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指引,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内控制度的指引等等。管理层希望通过证券发行业务的这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完成发行制度在核准制情况下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