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明确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范围,包括登记在名下及他人账户持有、融资融券账户内股份。禁止在特定情形下转让股份,如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六个月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股不足一千股可一次性转让。禁止在定期报告公告前、重大事项披露期等期间买卖股份。要求及时申报个人信息及股份变动情况,提前披露减持计划。违规将承担收益归公司、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