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委人员结构将作重要调整 人数由66人改为35人
在新发审委启动换届之际,证监会拟再对发审委办法进行修改。
9月30日晚间,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发审委人员结构,提高发审委结构的科学性。将发审委人数由66人改为35人,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取消部分委员可以为专职的规定。
二是,强化发审委委员监督管理。增加暂停委员履行职务的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委员监管力度,丰富管理手段。完善委员解聘的规定,明确委员推荐单位有提请解聘委员的权利。
三是,增强审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使特别程序除表决票数要求不同外,在会前会后信息公开、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会后事项发审会等其他各方面与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四是,优化发审委工作流程。允许委员参加初审会;进一步规范发审会取消的工作流程,明确取消发审会的主体、情形、公示要求。
此前,证监会已在2017年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进行修改,着力强化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管。
随后换届产生的第十七届发审委,在证监会党委的领导下,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落实股票发行常态化工作,严把上市公司准入关,支持实体经济企业融资发展。
总的来看,2017年对《发审委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委员遴选、建立发审监察机制等方面。第十七届发审委履职以来,证监会在完善发审委工作流程机制和人员管理上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
为了将相关经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发审委运行体制机制,强化发审委队伍建设,更充分地满足发行审核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发审委制度。
对于本次修订,证监会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具体来看此次修订内容:
首先,调整发审委人员结构当属本次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现行《发审委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审委委员为66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考虑到,固定的委员人数难以适应动态变化的工作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发审委组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弹性调整空间;同时,兼职委员难以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审核工作。
综合前述两点考虑,将《发审委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审委委员为 35名,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完善委员解聘的规定。发审委换届时,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获得并非只是通过个人申请,而是采取“个人意愿+所在单位推荐”的模式。去年修改《发审委办法》时,强化了推荐单位责任。为保证权责相统一,单位有推荐委员的权利,也应当同时有取消推荐的权利。因此,修改《发审委办法》第十条,明确推荐单位可以提请解除委员职务。
三是允许委员参加初审会。初审会是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企业发行申请的重要环节。委员参加初审会,可以更好地了解情况、解决疑问。现行《发审委办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委员可以列席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会议。
四是进一步规范发审会取消的工作流程。审核实践中,发审会确定并公告后,存在企业临时暴露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其中发审委委员发现问题的,由委员在发审会上建议暂缓表决;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问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前取消发审会。但现行《发审委办法》只规定了暂缓表决的程序,没有规定取消发审会的程序。
根据实践需要,有必要在《发审委办法》中增加相关内容,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发行人存在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问题,需要取消发审会的,应当在发审会召开前公告。
五是增强审核程序的一致性和透明度。此前,出于对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差异化的机制安排,《发审委办法》对非公开发行做出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包括审核信息不公开、不设置暂缓表决程序和会后事项发审会等。
随着发行审核制度的不断完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有必要提高发行审核的科学化、透明化水平。为此,修改特别程序的相关条文内容,使特别程序除表决票数要求不同外,在会前会后信息公开、暂缓表决和取消审核、会后事项发审会等其他各方面与普通程序保持一致。
六是增加暂停委员履行职务的管理手段。为进一步强化委员监管力度,丰富管理手段,在现行《发审委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相关措施中,增加暂停委员履行职务的措施。
关于委员变化,证监会曾于8月10日公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前致函证监会,申请祝献忠不再担任证监会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鉴于此,证监会决定解除祝献忠担任的第十七届发审委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