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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投资者索赔案迎来新进展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5-07 14: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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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投资者诉ST慧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迎来获胜判决。与此同时,*ST佳电投资者索赔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均表达了一定的调解意向。另外,恒顺众昇在上月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天业在近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意味着这两家公司在后市也将迎来投资者的维权索赔。

“在投资者证券维权案中,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类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提醒投资者。

*ST佳电投资者

索赔案开庭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2018年4月底,7位中小投资者诉上市公司*ST佳电虚假陈述索赔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值得关注的是,除了例行的激烈观点争议,此次开庭原告与被告方面均表达了一定的调解意向。

2017年12月9日,*ST佳电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ST佳电存在调增2013年度利润总额1.58亿元、调增2014年度利润总额3994.26万元、调减2015年度利润总额1.98亿元,导致2013、2014、2015年度利润总额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截至2018年1月3日,因*ST佳电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东购买并持有公司股票发生亏损,已有14名股东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截至目前,实际起诉数额远远超出*ST佳电年报中提及的数据。2018年1月后,我们的律师团队又提交了多个批次的投资者索赔案立案,其中有的已经开庭审理,有的还在等待法院的开庭安排。”此前代理部分*ST佳电投资者提起索赔的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称,目前投资者索赔立案以及开庭都较为顺利。4月底的开庭结束后,因为双方有一个初步的调解意向,正在沟通能否调解。

据许峰律师介绍,除了庭审最后的调解意向,更为激烈的则是庭审过程。*ST佳电并不认可投资者的诉请,原告与被告的庭审主要围绕如下争议展开:第一,*ST佳电方面认为其虚假陈述行为没有重大性,不应该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投资者律师认为*ST佳电虚增利润严重,并且已经被证监会处罚,重大性毫无疑问;第二,*ST佳电认为2015年年报是对此前两年虚增利润的更正,但投资者律师认为2015年年报虽然调减利润,但仍然是虚假陈述的继续,没有任何更正行为;第三,*ST佳电方面认为投资者损失系由系统风险造成,投资者律师方面对此否认,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系统风险存在。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围绕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等展开交锋。

“4月底开庭的同时,我们再次向法院提交了一批*ST佳电投资者索赔案立案,法院已受理。”许峰律师称,*ST佳电虚增利润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根据目前信息,在2014年4月22日到2017年4月8日之前买入*ST佳电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后续仍可发起索赔,目前该案仍在诉讼时效之内。如果投资者符合初步的买卖时间条件,可以向律师提供对账单等资料做进一步判断。

南宁中院判决ST慧球

赔偿受损投资者

投资者诉ST慧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迎来胜诉判决。代理多名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索赔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其近期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三名投资者的判决书,其中一名投资者获胜诉判决。

据介绍,针对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法院判决书,法院确认“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12月31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6年1月9日,基准日为2016年7月12日,股票基准价为16.4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投资者只要是在2014年12月31日之后买入ST慧球股票,2016年1月9日之前没有卖出的,应当认为与慧金公司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对于ST慧球主张的系统风险,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指的是因某一特殊事由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重大影响,股票市场一定时期的正常涨、跌不属于系统风险。慧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某某买卖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ST慧球赔偿投资者7.37万元。

还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主要是针对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对于慧金公司“未真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三次虚假陈述行为,前两次即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8日,虚假陈述对应的揭露日为2016年8月25日;第三次即2016年8月29日,虚假陈述对应揭露日为2016年9月9日”。“如果投资者是在2016年7月20日之后买入ST慧球股票,而2016年8月25日之前没有卖出的;或者2016年8月29日之后买入股票,在2016年9月9日之前没有卖出的,如果产生损失,应当认为与慧金公司相应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两名投资者是在2016年9月9日之后买入的,因此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多份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索赔条件变更为: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4.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根据资料,ST慧球有数万名投资者,结合股价走势,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后期将代理其他受损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刘国华律师说。

恒顺众昇、*ST天业

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

恒顺众昇4月26日晚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恒顺众昇涉嫌违法的事实主要包括:不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事项,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事项、未如实披露与ASI、PMIS的关联关系事项,2014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提前确认收入事项。证监会决定:对恒顺众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暂定索赔条件:在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间买入恒顺众昇股票,并在2015年8月4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早在证监会立案时,我们已经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经过漫长的等待,正式处罚终于公布,我们将率先代理投资者向青岛中院起诉。”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说,青岛中院曾审理轰动全国的东方电子案,全国有6989名投资者起诉,索赔总额高达4.42亿元,是迄今为止我国起诉人数最多、涉案标的额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经法院调解,绝大部分投资者获赔股票。东方电子案是当之无愧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具有里程碑意义。

除了恒顺众昇之外,同样将面临投资者维权索赔的还有*ST天业。*ST天业自4月28日公告2017年年度报告开始,一系列的负面公告让投资者措手不及,包括因为天业股份涉嫌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收到交易所问询函、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发布终止重组公告、以及证券简称由“天业股份”直接变成“*ST天业”,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ST天业5月3日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一般而言,立案调查是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初始程序,监管机构只有在掌握较为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对涉嫌违法违规这进行立案稽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一旦监管部门对*ST天业的立案调查程序结束,并且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即可依法主张索赔。在行政处罚文书下发之前,投资者可以提前准备相关资料,进行索赔预先登记。

据了解,目前相关证券维权律师已经开始受理天业股份投资者的索赔预先登记。据臧小丽律师介绍,接受索赔预先登记的投资者范围暂定为在2017年12月22日晚间收盘时还持有天业股份的股票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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