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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诉安远控股归还融资款本息

滨江集团(002244)4月20日午间公告,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与安远控股、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签订有《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安排,由安远控股和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项目更新改造开发手续的办理、项目开发主体及开发安排等事宜。公司向安远控股提供本金 11.6 亿元的融资,包括以 8.6 亿元人民币收购《光大信托-安远集团单一资金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并另行向安远控股提供一笔 3 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因公司与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远控股”)之间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地块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未能推进,公司已经决定退出该项目合作并要求安远控股归还本金总额为 11.6 亿元的融资款。因安远控股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还款计划。公司已经于近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已经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已经于2018 年 4 月 19 日预交了全部案件受理费用。

公司针对各被告提出如下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公司与安远控股、深圳滨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之间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龙华区安丰工业区项目之合作协议书》。

2.判令主债务人安远控股立即归还融资款本金以及截止 2018 年 3 月 21 日的未付融资/借款利息和公司为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 130692.0167万元,并以每日 38.6667 万元标准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的欠款利息至债务全部还清之日。

3.判令原告对被告安远控股和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原告对揭阳市龙颈水电厂、揭西县粗坑水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揭阳市北山水电厂出质的电费收益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对陈族远等六名自然人、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法人出质的六家企业法人的股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陈族远、深圳市通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八被告对债务本息的归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沈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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