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纸业(600103)2月27日晚间公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公司因不服纸材原料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事宜作出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万元。
2014年8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纸材原料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定公司与福建泉州肖厝港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95.75万元,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0元。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并于2014年9月提起上诉。
青山纸业表示,本案的侵权纠纷仅涉及公司购销纸材原料过程中的一个提货环节,因公司提前提取纸材原料导致相关法院判决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但其缘由是公司已支付的货款被间接供货第三方拖欠、挪用所致。
针对终审判决,青山纸业表示,公司将继续采取包括另案起诉间接供货第三方等合法手段在内的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同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该案一审判决后,于2014年中期计提预计负债78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