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5月8日收盘,四方股份(601126)报收于64.2元,较上周的56.05元上涨14.54%。本周,四方股份5月8日盘中最高价报64.2元,股价触及近一年最高点。5月6日盘中最低价报56.63元。四方股份当前最新总市值534.89亿元,在电网设备板块市值排名6/123,在两市A股市值排名396/5200。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因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发生职务变更,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6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价格为6.27元/股,回购资金总额为401,28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33,169,500股变更为833,105,500股,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相关事项已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高秀环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共7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95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等12项议案,所有议案均获通过,无否决议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就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6年5月7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审议了董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薪酬、制度修订、对外担保、聘任审计机构等十二项议案。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950%,各项议案均已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明确担保审批权限、信息披露要求及内部控制流程。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严禁擅自提供担保。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反担保。公司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资金、法务、内控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担保事项的评估、审查、监督与追责。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范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人范围、关联交易类型及审议程序。办法规定了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至5%的,需董事会审议;金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办法还规定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及豁免情形。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定义、适用范围、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规定了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涵盖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转让与收回、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制度还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投资部门负责前期调研与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法务部门审核法律文件,证券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性要求、职责权限及履职保障等内容。制度规定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每届任期不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履行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责,对关联交易、变更承诺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享有提议召开会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特别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知情权、经费支持及必要协助。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及监督。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存放于专项账户,实行三方监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质押等变相改变用途行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保荐机构应持续督导,公司定期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由岗位薪酬、年度绩效薪酬和长期激励收入组成,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50%。薪酬与公司业绩、个人履职情况挂钩,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股东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董事会审议高管薪酬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并提出建议。出现重大违规、失职或被处罚等情况时,可不发放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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