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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股东减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来源:证星董秘互动 2025-08-01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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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浙富控股(002266)08月01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请问董事长,叶标和胡金莲的减持行为是否违反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规定?
浙富控股董秘: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股东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金莲女士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均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所有股份来源均为 2020 年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第四款“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减持预披露的条款分别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不适用股东叶标先生和胡金莲女士的减持行为,因此,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披露减持计划,也不涉及违规减持的情形。本次减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感谢您的关注!

投资者:贵司违规减持 是否已经被立案起诉?
浙富控股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股东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金莲女士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均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所有股份来源均为 2020 年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第四款“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减持预披露的条款分别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不适用股东叶标先生和胡金莲女士的减持行为,因此,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披露减持计划,也不涉及违规减持的情形。本次减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感谢您的关注!

投资者:请问,公布的股东叶标减持。该股东持股超过5%,为何减持没有提前进行公告
浙富控股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股东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金莲女士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均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所有股份来源均为 2020 年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第四款“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减持预披露的条款分别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不适用股东叶标先生和胡金莲女士的减持行为,因此,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披露减持计划,也不涉及违规减持的情形。本次减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感谢您的关注!

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 年 5 月 23 日)第二条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本办法。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叶标胡金莲减持是违规的
浙富控股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股东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金莲女士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均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所有股份来源均为 2020 年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第四款“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减持预披露的条款分别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不适用股东叶标先生和胡金莲女士的减持行为,因此,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披露减持计划,也不涉及违规减持的情形。本次减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感谢您的关注!

投资者:董秘你好,大股东减持不提前公告,是否涉及违规?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加强股东减持的培训?
浙富控股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股东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金莲女士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均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所有股份来源均为 2020 年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第四款“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减持预披露的条款分别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不适用股东叶标先生和胡金莲女士的减持行为,因此,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披露减持计划,也不涉及违规减持的情形。本次减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感谢您的关注!

投资者:金莲女士和叶标减持,翻查浙富公司最近2年公告,未曾发现浙富公司曾出过任何此两位人士的减持预告。他们持股超过5%,没有提前公告,请问他们减持是否违反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浙富控股董秘: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股东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金莲女士和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均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所有股份来源均为 2020 年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条第四款“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指引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于减持预披露的条款分别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不适用股东叶标先生和胡金莲女士的减持行为,因此,叶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需披露减持计划,也不涉及违规减持的情形。本次减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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