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资本邦获悉,天广中茂(002509.SZ)及相关当事人被深交所给予纪律处分处罚。
经查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公司时任董事长邱茂期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生物”)有关人员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的情况下,使用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公章为其相关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39,329.90万元,占天广中茂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65%。
天广中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时任董事长邱茂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时任总经理黄如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邱茂国、时任董事长邱茂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如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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