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黄凯、夏伟贤、毛明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黄凯、夏伟贤、毛明有:经查,你们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7楼)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