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俞杭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俞杭: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未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俞杭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俞杭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俞杭、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杭大路营业部合规负责人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7楼)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