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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南生:经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未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存在明显缺陷,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胡南生作为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胡南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浙商证券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胡南生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7楼)接受监管谈话。浙商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的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内部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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