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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18 号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皋城东路与经二路交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 号)查明的事实,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ST 立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立方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及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

— 1 —

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ST 立方及子公司向下

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不参与货物运输,

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

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ST 立方采用总额法

对该部分业务进行核算,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8,356,861.18 元,占

当年营业收入的 39.10%,虚增营业成本 218,356,861.18 元,占当

年营业成本的 47.76%;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38,481,192.23 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38%,虚增营业成本 38,481,192.23 元,占

当年营业成本的 6.74%;

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9,571,504.38 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0.24%,虚增营业成本 19,571,504.38 元,占

当年营业成本的 11.92%。

二、*ST 立方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及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资金

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ST 立方及子公司

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

合同,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

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符合《收

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

本。

— 2 —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61,369,807.67 元,占当

年营业收入的 10.99%,虚增营业成本 58,757,392.91 元,占当年

营业成本的 12.85%;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2,337,531.94 元,

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6.84%,虚增营业成本 216,453,332.32 元,

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37.94%;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297,857.29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3.76%,虚增营业成本 25,656,442.20 元,

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5.63%。

三、*ST 立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

2022 年,

*ST 立方与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

前述业务无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

该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22 年,

*ST 立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51,036,609.29 元,占当年

营业收入的 8.46%,虚增营业成本 50,526,218.56 元,占当年营业

成本的 8.86%,虚增利润总额 510,390.73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 0.33%。

综上,*ST 立方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

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ST 立方披露的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

收入 279,726,668.8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0.09%,虚增营业

成本 277,114,254.09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0.61%;2022 年,

虚增营业收入 311,855,333.46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1.67%,虚

— 3 —

增营业成本 305,460,743.11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53.54%,虚

增利润总额 510,390.73 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33%;

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45,869,361.67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4.00%,

虚增营业成本 45,227,946.5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27.55%。

*ST 立方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ST 立方信息披露违规有关责任人员将

另案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立方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8399)。

对于*ST 立方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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