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18 号 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二路交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查明的事实,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立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立方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及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 — 1 —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ST 立方及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ST 立方采用总额法对该部分业务进行核算,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8,356,861.1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9.10%,虚增营业成本 218,356,861.1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47.76%;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38,481,192.23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6.38%,虚增营业成本 38,481,192.23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74%; 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9,571,504.3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0.24%,虚增营业成本 19,571,504.3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1.92%。 二、*ST 立方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及子公司与多家公司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ST 立方及子公司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符合《收入准则》的规定要求,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 — 2021 年至 2023 年,*ST 立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61,369,807.67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0.99%,虚增营业成本 58,757,392.91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2.85%;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2,337,531.94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6.84%,虚增营业成本 216,453,332.32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37.94%;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297,857.29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3.76%,虚增营业成本 25,656,442.20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5.63%。 三、*ST 立方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22 年, *ST 立方与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前述业务无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该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22 年,*ST 立方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51,036,609.29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8.46%,虚增营业成本 50,526,218.56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8.86%,虚增利润总额 510,390.73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33%。 综上,*ST 立方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ST 立方披露的 2021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79,726,668.8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0.09%,虚增营业成本 277,114,254.09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0.61%;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311,855,333.46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1.67%,虚 — 3 —增营业成本 305,460,743.11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53.54%,虚增利润总额 510,390.73 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33%; 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 45,869,361.67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4.00%,虚增营业成本 45,227,946.5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27.55%。 *ST 立方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 条的规定。*ST 立方信息披露违规有关责任人员将另案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立方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ST 立方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2 月 14 日— 4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