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100.00%股权,以及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100.00%股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等报批事项,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完整性,增强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持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